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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權益及責任

明德致力為每位病人提供個人化的優質服務。病人不論性別、語言、種族、信奉的宗教、身體狀況、以及其社會及經濟狀況,均擁有以下的權利和責任。我們亦認同兒童病人在院內接受治療的權利

權利

1. 隱私權及保密權

  • 病人的尊嚴、文化及宗教信仰應受到尊重。
  • 病人在診治過程中透露的資料,醫護人員都應予以保密,未經病者同意,不會向第三者披露。
  • 然而,醫生會將病人資料透露予其他參與治療的醫護人員,以協助治理病者。

2. 知情權

  • 有權獲知有關醫療服務的收費資料 。
  • 有知道自己的病情、所患何病、需接受的檢驗、治療方法及成效等的權利。
  • 處方藥物的名稱、劑量、效用及可能產生的副作用 。
  • 進行任何檢驗或治療程序前,知道其目的 、併發症及有否其他替代的治療方法。

3. 決定權

  • 徵詢不同醫生的意見,才決定接受那一種診治方法 。
  • 決定是否接受醫生的建議、檢查及治療方案。 如病人選擇不接受醫生的建議 , 應考慮清楚拒絕的後果, 亦應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
  • 決定是否參與醫學研究計劃 。

4. 申訴權

  • 有權經不同的渠道作出申訴 , 並得到迅速及公允的處理。

5. 獲得個人醫療記錄的權利

  •  如欲獲取個人醫療記錄,病人申請及支付醫院政策所規定的手續費。

病人責任

  • 應向醫護人員提供有關自己病況、過往病歷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真實資料。
  • 如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或您的健康記錄有任何錯誤,應通知院方。
  • 對於經雙方同意的醫治計劃及程序,應與醫護人員合作,並準時應診。
  • 不應要求醫護人員提供不實的病歷資料、病假證明書、收據或醫療報告。
  • 入院前應留意醫療費用。
  • 應遵守醫院或診所所訂的規則,尊重醫護人員及其他病人的權利。本院可拒絕提供服務予有暴力傾向或滋擾行為的人士。

參考資料:
衞生署(2016) ─ 私家醫院、療養院及留產院實務守則
醫管局(2018).病人約章
香港醫學會(2018). 病人權益與責任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兒童病人約章

  1. 盡可能讓患病兒童在家中或日間在醫院接受治療,只在必要的情況下才住院治理。
  2. 兒童應有讓他們的父母/監護人陪伴在身邊的權利
    1. 院方會盡可能為父母提供留宿設施,並鼓勵父母留宿及提供協助。
    2. 父母不應該需要承擔額外的費用或遭受收入損失。
    3. 院方應鼓勵父母參與照料孩子、及讓他們知悉病房的運作,好讓他們能參與照料孩子的工作。
    1. 父母會得到有關孩子病情進展的資料,兒童亦會得到就其相應年齡及理解能力的解釋,知悉病況。
    2. 醫護人員會採取適當措施盡量預防或減低療程對兒童身心造成的困擾。
    1. 父母及兒童可參與決定與兒童病情有關的治理,並在決策過程中會獲得充分的資料。
    2. 每個兒童都應受到保護,免受非必要的治療和調查。
    1. 兒童會被安排與有相同發展需要之其他兒童一起接受照顧,不應入住成人病房。
    2. 醫院不應對兒童病房的訪客有年齡限制。
  3. 院方應按兒童的年齡和狀況,讓其有充分的機會玩耍、參與康樂活動和接受教育。病房環境的設計、布置、人手和設施亦要切合兒童需要。
  4. 兒童應由曾接受訓練及有適當技能的醫護人員照料、以能夠適當地對應兒童及其家屬的身心和成長發展的需要。
  5. 醫療團隊應確保兒童能獲得無間斷的醫療護理服務。
  6. 兒童會得到有技巧及了解其需要的照料,他們的私隱在任何情況下亦應受到尊重。

參考資料:(歐洲兒童留院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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